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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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五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并及时更新房屋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 (二)结构类型、竣工日期和设计使用年限; (三)消防、抗震设防标准; (四)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以及建筑节能措施; (五)危险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和白蚁预防措施; (六)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白蚁防治单位名录、从业人员名册及其信用记录; (七)其他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信息。 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房屋安全信息。 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房屋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三十六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统一管理,拟定相应的示范文本。 *三十七条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工商、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的安全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 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施行。 *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做好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十九条 进行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周边区域房屋安全。 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周边区域房屋进行鉴定,并将有关情况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对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置。 *四十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清册,对危险房屋逐栋登记,明确危险房屋监管责任人,掌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隐患的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并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四十一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对危险房屋开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和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 (一)接到相关当事人的报警、投诉的; (二)相关部门、单位反映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获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区房屋主管部门经现场查勘后发现确有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因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市、区人民**应当立即启动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和抢险救援。 *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区人民**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四十五条 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在开展现场查勘、劝阻、处置违法行为等工作时实行挂牌服务、亮证执法。http://jstfgc.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