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危房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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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治理 *二十九条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巡查,落实监控并督促及时治理。 区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向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三十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书》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治理,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进行维修、改造的,可以由业主**或者社区居民**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向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确实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市、区人民**可以与房屋所有人通过协商,对危险房屋采取置换或者收购后予以治理。 *三十一条 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区人民**应当组织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十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 区房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相应处置。 *三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有关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房屋使用人配合排险临时迁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危险排除后及时通知使用人迁回。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临时占用房屋共有部位的,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支持,不得阻挠。 *三十四条 对成片房屋**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市、区人民**应当将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 需要整体拆除重建的单栋危险房屋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储备主体应当依法提前收储。未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压占规划线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依法予以征收;未压占规划线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到规划等部门依法办理整体拆除重建手续。http://jstfgc.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