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程,由建设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照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他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四十二条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房屋程,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0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程的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
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四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施设备和经营场所等条件,并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以及技术人员身份信息;
(三)专业设施设备、经营场所证明等信息。
白蚁防治单位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白蚁防治单位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十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行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白蚁防治单位的白蚁防治行为、备案情况等进行诚信评价。
白蚁防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四十六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等内容。
*四十七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提交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相关材料。
*七章 法律责任
*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及时采取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十三条*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
(二)违反本规定*二十七条*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的。
*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十四条规定,建设、施工等单位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或者排除危险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十五条**款**项、*四项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或者非法改建房屋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十五条**款*二项规定,将住宅改为仓库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的,由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十五条**款*三项规定,非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二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二)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受到前款规定处罚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采取限制其参加**采购、限制从事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活动等惩戒措施。
*五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任免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