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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应急抢险
*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抢险*库,**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抢险、培训演练等各项工作的经费。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队伍。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队伍应当配备抢险救援必需的物资、装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通讯工具。
*三十八条 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区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的指导,并组织协调重大和跨区的应急抢险。
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修指挥机构应当编制和及时修订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培训演练、风险评估等机制。
*三十九条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件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和事故调查。
区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派员到场组织实施应急抢险,并将房屋突发险情和处置情况报告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区人民**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四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实施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负责交通、园林、治安、消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的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