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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对建设单位不办理备案手续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执行,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改革及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作初期宣传不够,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较少。与培训工作相关的各部门未能充分领会其重要性,缺乏积极的配合,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认为其操作难度较大,手续复杂,门槛较多,导致备案工作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2)办理工程竣工备案人员理解出现偏差。备案工作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督站代以实施的,工程竣工备案工作几乎和监督工程的实体完全分开,既不参加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也不审查技术资料,仅凭依据程序将相关责任单位资料、文件收集齐全与否来决定工程是否备案,办理人员会人为的将工程备案和监督实体割裂开来。
3)备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难度大。照规定,备案的资料由参与建设的各责任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建设单位15日内不来办理备案或过了很长时间才来的情况,或者建设单位在工程备案后,没有及时将资料整理存入城建档案室归档,造成资料丢失、破损。再要补齐,难度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