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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广东省在总结佛山“三旧”改造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8月出台《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标志着“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在广东正式推开。作为试点区广州市同年以《广州市人民**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响应省**号召,对改造模式进行细化,全面启动了广州市的“三旧”改造工作。为统筹协调广州市全市的“三旧”改造工作,2010年2月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正式挂牌成立。紧接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穗府办〔2011〕17号)、《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穗旧改办〔2011〕70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等文件,进一步提高“三旧”改造审批效率,调动各级单位的积极性,并强化**主导,有计划的安排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至此,旧厂房改造所需政策支持已经成熟。
三、旧厂房改造检测鉴定怎么检测:
土地权属清晰是旧厂房参与“三旧”改造的必要条件,包括有效的权属证明和明晰的现状边界。但是广州市许多国企旧厂土地大部分为**划拨,建厂至今基本上都有几十年的历史,在不断地改扩建过程中,一种现象是权属证明资料保存不完整,甚至丢失,进行“三旧”改造前,必须先办理确权手续,获得有效的权属证明;另一种现象是,权属证明文件与土地现状边界不符,包括土地现状边界大于权属范围和权属范围大于土地现状边界两种情况,针对种情况,处理方式较为简单,以权属范围参与改造就行,同时尝试办理**出权属范围的土地确权手续;*二种情况相对复杂,先要了解土地被占用的起始年限,如果是1982年前就被实际使用人占有至今,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26号)“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那么就应委托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现场进行勘测定界,以实际使用面积参与改造,并报国资委备案。
土地规划直接影响到土地价值和参与改造的方式。规划为道路、绿地等公益性用途的土地,价值低,方式只能为“公益征收、合理补偿”;规划为居住用地性质的土地,价值高,方式为“公开出让、收益支持”;规划为商业性质的土地,价值高,方式可以选择为“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或“自主改造、补交地价”,但具体还要看土地的权属范围与规划单元能否吻合。权属范围是符合国土部门“三旧”项目认定条件的用地范围,通过“自下而上”申报和“自上而下”统筹安排来综合确定;规划单元是项目归总整合后与周边用地共同组成的相对成片的规划范围,通过统一规划、连片改造,整体控制改造强度、配套设施等内容。
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由简单地依赖新增用地的粗放占用,转向存量用地的盘整利用;由粗放低效使用,转向内涵挖潜;由行政主导的被动“征地”,转向政策引导的企业主动“腾地”。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城市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构建**引导下的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城乡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广州市某国企整体改造形成共赢模式,值得推广;同时建议采取“保证速度的基础上强调绩效”[3]的思路进行政策优化,重点是处理好**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改造的关系,激励市场力量的发挥和多元主体的参与,**改造的公平性与可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