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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疑问,国家及上海市早就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
1、*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2、上海市人民**令*11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十七条 (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部分大型办公楼和写字楼等商用建筑属于乙类建筑或者重点抗震建筑,需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检测机构出具的抗震鉴定报告,才可以完成验收备案正式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