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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国家或集体所有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与房屋承租人等房屋使用人约定房屋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其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对房屋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检查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装饰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时,不得降低房屋的抗震等级和结构安全等级,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毗邻房屋的安全;
(四)防治白蚁;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
*十一条【共有部分安全责任】 对房屋共有部分采取本条例*十条规定的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承担。
*十二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 既有建筑幕墙所有权人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
(二)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房屋受让人、物业服务企业、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移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和物业管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等有关资料,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建设指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装饰装修限制、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十四条【危害房屋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大房屋荷载;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擅自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四)擅自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五)违规搭建或者擅自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六)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
(八)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十五条【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告知义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事先向住宅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经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
*十六条【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要求】 装饰装修企业承接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在装饰装修房屋显著位置张贴装饰装修告示,将装饰装修企业及其负责人名称、装修设计方案、工期和施工时段等内容予以公示。
*十七条【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要求】 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
(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二)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三)**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并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
(四)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对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进行改动的;
(五)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十八条【白蚁防治】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房屋和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在一定区域集中发生且影响房屋安全时,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