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危房鉴定*机构
一、根据危房鉴定标准认定,危房可以分为不同等级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旧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旧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旧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旧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按其危旧状态划分D级和C级。D级指整体危旧,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C级指局部危旧,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其中,拆除重建应坚持“一户一宅,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可采取原址翻建,异地(非)集中建设、盘或置换等方式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由地方统一新建,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一般检测单位在具体检测实施中,具体做如下检测工作:
1)调查房屋建筑概况:对建筑的年代、布局、功能、风格、环境,以及best终要求进行了解和解析。
2)考证房屋历史沿革,重点保护部位及保护要求;
3)建筑结构图纸测绘:重新对房屋的整体布局、结构尺寸等进行测量,并绘成图纸;
4)结构体系复核检测;
5)构件尺寸和配筋复核检测;
6)结构材性检测;
7)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8)房屋倾斜及沉降测量;
9)结构验算与安全性分析;
10)抗震性能评估;
11)出具鉴定报告。
关于危旧房屋鉴定标准几个问题的探讨《危旧房屋鉴定标准》自 1986 年颁布以来,作为我国房屋危旧性鉴定领域部技术标准,在促进既有房屋的有效利用,**房屋的安全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危旧房屋鉴定标准自身存在的缺陷,该标准经过了多次修订,并于 2016 年 7 月 9 日颁布了best新版的《危旧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2016)
关于房屋各危旧等级定义的问题
《危房鉴定标准》对房屋的危旧性评定,根据房屋的危旧程度按下述四个等级划分: A 级———无危旧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旧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旧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 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旧状态,构成整幢危房。由以上对房屋危旧程度四个划分等级的定义可以看出,该标准未严格区分“危旧”和“不安全”的概念,是出现诸多问题的根源。一般而言,“危旧”和“不安全”是一个概念,即房屋不安全表示房屋危旧,然而这个概念的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存在同一个极限状态,**过这个极限状态即为危旧,未**过这个极限状态即为安全。
综上,由于《危房鉴定标准》中未严格区分 “危旧”和“不安全”的概念,存在将有安全隐患的 房屋判为满足安全使用的可能性,从而为既有房 屋的安全鉴定埋下了较大隐患。问题的实质在 于标准的编制者未意识到制定危旧房屋鉴定标准 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旧程度,及 时处理危旧房屋,而并不是为了判断房屋的安全 性能。房屋安全性能的判断应由《民用建筑可靠 性鉴定标准》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等其他相关规范进行。《危房鉴定标准》未严格 区分“房屋危旧”和“房屋不安全”两个概念,容易 造成自相矛盾的后果。
关于构件危旧性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危房鉴定标准》对原标准的危旧房屋评定方法进行了修订,将原标准规定的三层次综合评定法改为两阶段三层次综合评定法,即将地基的危旧性鉴定作为鉴定的阶段,根据阶段的鉴定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二阶段的鉴定。当阶段对地基的鉴定结果为危旧时,可直接判定房屋为危旧房屋,当地基鉴定为安全状态时( 此处有误,原因同前) ,再进行*二阶段即基础、上部结构鉴定,该阶段分为三个层次,层次为构件危旧性鉴定,*二层次为楼层危旧性鉴定,*三层次为房屋危旧性鉴定。由此可见,构件的危旧性鉴定是*二和*三层次的基础,在整个鉴定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本次修订中对构件的危旧性鉴定仍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
关于承载力验算的问题 《危房鉴定标准》在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根据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提出了抗力与效应之 比的调整系数,其值在 1. 00 ~ 1. 20。根据其条文 说明的讲法,提出该调整系数的原因在于我国每 一期规范的结构可靠度有明显逐步提高的趋势,当某幢房屋在满足当初设计规范的情况下,按现行规范评估,会出现大量构件危旧的情况,因此基于“满足当初建造时的设计规范要求即为安全”的原则,提出了相应的调整系数。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危房鉴定标 准的目的不是判定房屋的安全性能,而是判定房屋的危旧程度,只有解决了规范的目的和使用范围,才可以有对症下药的方法,否则必然导致顾此失彼的结果。其次要彻底改变“数构件”的评估 方法,将其转变到以评估结构“整体稳固性”( 或称整体牢固性、结构鲁棒性) 为出发点的评估方法上来,从而建立与统一标准相适应的,与其他安全性鉴定标准相区别的有效、合理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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