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宾馆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该《条例》*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把以前由部门验收发证,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报部门备案。2003年《关于取消*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由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
实施“备案制”后,不再直接参加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只要建设工程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就予以备案。也就是说,工程质量监督站已不再是竣工验收的主体,其对建设工程的监督以施工或验收过程中的抽查为主,并不接受小业主委托的对工程质量重新核验的申请。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在实际生活中其实是走不通的。
也许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设部2001年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注意,这里将重新核验的机构由“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改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后者不属于的质监站,而是社会上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可操作性似乎有所提高。
检测房屋质量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检测主体,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工程质量检测”通常用于危房,而“重新核验”应当是对验收结果的复核,二者的方法、标准都是不一样的。系争商品房作为整栋建筑中的一部分,如何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也是很大的问题。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检测申请后,法院检测机构来检测、,结论只能是建筑是否安全、能否正常使用,并不像工程验收那样,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建筑规范作为判断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使存在严重违反规范、未按图施工的情况,也可能得出建筑工程是安全的,可以正常使用的结论。常识告诉我们,安全不等于合格,安全只能是合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被降低到了结构是否安全的水平,这既违背法理,也不符合常识。如何改变这一现状,真正落实关于建筑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尚没有答案、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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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性检测过程:
1、调查房屋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2、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情况。
3、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4、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5、必要时应根据房屋结构特点,建立验算模型,按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根据现行规范验算房屋结构的安全储备。
6、分析房屋损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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