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厂房改造检测鉴定管理办法

2024-12-31 浏览次数:56
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需要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办法*十四条规定及其他注意事项书面告知申报人。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社区工作站,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代为受理登记。
*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受托管理单位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十七条 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者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十四条规定,危及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消除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消除危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投诉。
*十八条 接到房屋安全隐患的报告、举报或者投诉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并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区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
经核查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督促其进行治理,并可通过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房屋安全隐患的信息予以公示。
*十九条 区人民**应当定期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条 在地下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实地调查周边房屋的场址、地基基础、建筑上部主体结构及围护结构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结合实际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以**周边区域房屋安全,并对施工过程中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情形及时处置。
*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因履行本办法*十三条第二、四、五项所规定的责任需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安全责任人属于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且无力承担危险房屋的治理、解危安置等费用的,**可提供适当补助。前述房屋安全责任人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代为治理、解危。
因*三人的行为导致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承担检测鉴定、修缮、治理等费用后可以向*三人追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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