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2009年7月1日实施)
G.1.2 在下列情况下宜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进行评定:
1 结构的使用时间**过规定的年限;
2 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 结构的使用出现恶化;
4 结构存在较严重的缺陷;
5 出现影响结构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6 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2016年8月1日实施)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法规规定的房屋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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