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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安全鉴定?
经排查发现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同时具备无构造柱、无圈梁和无地梁的三层及以上砖混结构住宅,以及依法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危险住宅,乡(镇)人民、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住宅所有权人,住宅所有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住宅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委托安全鉴定的,乡(镇)人民、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出采取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乡(镇)人民
住宅所有权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委托依法设立的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期间,危险住宅必须停止使用。
怎样鉴别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
3)拟进行结构改造影响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改变使用用途活荷载增大或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或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了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4)主体结构出现明显受力裂缝或钢筋、钢材锈蚀及变形等损伤的;
5)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结构损伤、变形的;
6)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和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7)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8)因事故导致结构整体损伤或房屋建筑灾害损伤修复、处理前的鉴定。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1)房屋局部改造(不包括局部加层)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结构构件安全;
2)因灾害或者事故导致结构局部损伤的;
3)正常使用中发现结构构件存在安全问题的;
4)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
5)其他需要仅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的房屋。
三、在下列情况下,应依据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房屋建筑专项鉴定:
1)对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的;
2)结构需进行耐久性治理的;
3)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的;
4)结构或地基需进行长期监测的